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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19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自5月1日起实施。""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要交税!

    2019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自5月1日起实施。

    公告内容有6条:

    1.明确概念: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2.明确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项目填制要求

    3.明确货物进口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要求

    4.明确货物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要求

    5.明确未按要求申报(报关单/后续征税)的责任

    6.明确执行日期及停止执行的相关规定

    58号公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2个不同的概念。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在此之前,如果深入研究规定,倒也不会弄混这两个概念,但问题就在于,企业哪能研究得那么深入,弄混在所难免,加上作为征税主体的海关,在这两个概念上也是“随意切换”,“走位飘忽”,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总之从正式文件到与企业面对面沟通,都不会清楚地界定这两个概念。

    我们无法推测在此之前没有专门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原因,但我们实实在在见识到了实际执法过程中将“特许权使用费”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划等号的种种瞒天过海的做法,至于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害,触目惊心。

    此次58号公告开门见山明确两个概念,岂止是“亮点”,说“功德无量”也不为过。

    海关已经明确了概念,在此有必要提醒所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已经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交过税的企业注意:

    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要交税!

    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要交税!

    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要交税!

    恩,连说3遍,希望不只企业能听到,海关也能听到,不只听到,也能明白,不只明白,也别再揣着明白装糊涂。

    呵呵,真是笑话,海关自己发的公告,还需要你提醒?

    还真难说,《审价办法》也是海关制定的,不还是有那么多不按规定来的?

    (关于58号公告以及近年来海关在特许权使用费上的种种昏招和槽点,我们准备了一个系列,慢慢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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