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理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向退税机关申请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向退税机关申请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