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进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进出口单位的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通过“核查系统”及“出口汇核销系统”核实该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汇核销单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外汇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或“出口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将“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联同“情况说明”一并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二联退进出口单位。 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