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笔者仅从海关监管和企业申报的法律视角,简要分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规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企业商品名称申报无误,但税号申报错误,将低退税率的商品税号申报为高退税率的商品税号,导致多退税款的,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

    海关与退税

    企业出口退税除了退税环节外,还有出口环节,“出口”是“退税”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企业能否获得退税,能退多少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申报的真实性,以及出口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

    根据海关监管规定,业出口货物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和税则号列等,这些要素与出口退税均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说,国税部门能否给予企业出口退税,给企业多少出口退税,基本的判断依据是货物出口报关单

    200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该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处出口货物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

    出口退税既然与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密切相关,那么,伪报或瞒报出口商品名称,以及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均可能直接影响到出口退税——轻者可能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违规行为,重则构成出口骗退税犯罪、出口骗退税行政违法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出口骗退税问题,本文暂且不表。笔者仅从海关监管和企业申报的法律视角,简要分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规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申报不实违规案例

    品名申报不实违规案:移交刑事甄别

    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商品名称与实际出口商品不符,即企业将实际出口的A商品申报为B商品,两种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同,出口退税率很可能不同,导致企业可能多退税款。

    这类商品名称申报错误的案件,当事人如果故意申报错误商品名称骗取出口退税,很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般情况下,海关首先会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作刑事甄别处理,如果地方公安机关经甄别认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再由海关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定性处理。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案: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是海关最常见的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类型,占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的90%以上。企业商品名称申报无误,但税号申报错误,将低退税率的商品税号申报为高退税率的商品税号,导致多退税款的,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

    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税号申报错误行为均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只有涉案商品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如果涉案商品不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即便申报错误,也仅属于商品归类技术性差错,予以撤单、改单或者补税即可,不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出口高报价格违规案:不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货物高报价格,能否构成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这个问题各界争议较大。

    有的海关认为,只要出口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出口高报价格就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但国税部门认为,企业出口高报价格绝大部分情形下不可能获得多退税款。主要理由是——贸易型企业计核出口退税额,不但与货物出口申报价格、出口退税率有关,出口退税的最大限额不能超过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生产型企业计核出口退税额,不但与货物出口申报价格、出口退税率有关,还与企业当期留抵税额有关,出口退税的最大限额不但不能超过出口货物的当期进项税额,也不能超过当期留抵税额;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得再高,既不会影响出口货物的当期进项税额,也不会影响当期留抵税额,只会影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因此,无论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型企业,出口高报价格,并不会影响实际的出口退税额。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并不可能因高报出口价格而获得多退税款。

    笔者认为,出口退税的主管部门是国税部门,高报价格是否影响出口退税,应由国税部门作出专业判断,海关在这个问题上应当以国税部门的意见为准。

    综上所述,海关办理出口高报价格的申报不实案件,如果不能直接判断是否影响出口退税,应当先请国税部门作出是否影响出口退税的专业判断,如果国税部门判断认为不影响出口退税,海关应当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的影响海关统计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出口退税违规案的处罚幅度

    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出口退税案件处出口货物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但该条例实施十多年来,海关办理的一万多起出口退税案件,处申报价格10%以上罚款的案例极少,主要由以下两个原因构成。

    法定处罚幅度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从海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角度看,以申报价格作为处罚基数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笔者认为,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不实案件,应当以可能多退税款作为处罚基数比较合理,申报不实可能影响的出口退税金额越大,申报不实的危害性也就越大,罚款金额也应当越高;相反,可能影响的出口退税金额越小,罚款金额也应当越小。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的税率差较小

    实践中,出口退税案件最常见的是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当事人申报的税号与应当申报的税号,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二者之间的税率差额是当事人可能多退税款的比例基数。

    例如,当事人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7%,应当正确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5%(可能为13%、11%、9%、5%),两者之间的税率差仅为2%,可能多退税款仅为“申报价格×2%”。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当事人处申报价格10%以上的罚款,则相当于处多退税款5倍的罚款,显然过罚不相当。

    因此,从合理性考虑,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件的处罚幅度,海关参照《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可能多退税款30%-2倍的罚款。但从合法性考虑,法律适用上仍应当引用《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如果个案处罚幅度低于申报价格的10%,应当同时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与海关行政处罚实践明显脱节,建议在修改《海关处罚条例》时,对该条文予以合理调整。

    多退税款处置

    漏缴税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而影响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多退税款又应如何处置?

    构成申报不实的出口退税违规案,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函告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对企业追回多退税款,尚未退税的,国税部门不再予以退税;但通关渠道查获的案件,由于海关对其直接进行删改报关单纠正,海关不再通报国税部门。

    构成申报不实但不予处罚的违规案件,海关函告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对企业追回多退税款,尚未退税的,国税部门不再予以退税;但通关渠道查获的案件,由于海关对其直接进行删改报关单纠正,海关不再通报国税部门。

    不构成申报不实的案件,包括不受理、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撤案的,即便海关认定的税则号列与当事人申报的税号不同,由于以往已退税款不作调整,海关不需要向国税部门通报相关案件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

    ☑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五条

    ☑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728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