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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17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35号公告,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而行政裁定制度正是帮助企业在实际进出口之前获得海关权威认定意见的一个重要渠道。以海关针对归类事务作出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为例,目前,主要分为3种方式:行政裁定、归类决定和预归类。

    2017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35号公告,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I)。

    公告的内容并不复杂,海关依据《海关行政裁定管理办法》和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对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作出行政裁定并予以公布,相关裁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近期,从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到中新(西兰)AEO 互认,从加工贸易监管方式改革试点到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从废止“0139旅游购物商品”监管代码到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括在个别海关施行的“封闭查验”等等,海关各项改革措施频出,范围广,力度大,每每一个公告出台,总能引起业界一片热议。

    与这些“热点”相比,35号公告并未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在众多“抢眼”的公告里,显得格外低调。

    然而,这么一份看似并不起眼的公告,其重要意义却丝毫不亚于前面列举的诸多“热点”,因为,可以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公告,其历史意义在于,35号公告公布的行政裁定是海关迄今为之作出的第一份原产地行政裁定

    海关自2002年开始实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外贸经营者可就4类海关事务申请海关行政裁定:

    (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但是,办法施行至今的15年里,海关已经作出的8份行政裁定全部针对商品的归类,作为第9份行政裁定的原产地行政裁定填补了行政裁定事项中的一个“空白”。

    那么,这个行政裁定是怎么来的?与广大的进出口企业又有什么关系?企业应当如何用好这样一项制度呢?

    首先,海关的行政裁定制度是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便利化措施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同时,企业就商品的归类、原产地等事项向海关申请“预裁定”是WTO制定的《贸易便利化协定》(简称“TFA”)中“简化海关手续”的一项重要措施。

    无论是《海关法》还是TFA ,设立行政裁定制度的目的,都是意在帮助企业提前获得海关的认定意见,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避免因为技术性失误导致企业受到处罚

    我国于2015年批准TFA,2017年2月,TFA 在全球正式生效。事实上,WTO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议题早在1996年就已列入日程,2001年决定启动谈判,2004年正式启动谈判。可以这么说,我国海关的行政裁定制度的发展,离不开WTO推进全球贸易便利化的进程。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虽然《海关法》有明文规定,海关在2002年也已公布行政裁定管理办法,但到2015年之前,真正作出的行政裁定为0,也就是说,这一制度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只是个“摆设”。随着2015年我国政府批准TFA 协定,海关行政裁定制度进入实质性操作层面,2015年6月出台了海关历史上的第一份行政裁定。

    其次,行政裁定制度与广大的进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一方面,TFA 规定的“预裁定”制度有利于我国企业拓展出口市场。设想一下,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准备开发一个新的客户,或者准备进入一个新的市场的时候,对当地海关关于归类、原产地等规定无从掌握,是不是一件很头疼的事?如果所有TFA 成员国都能够落实协定的要求,是不是将节省很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另一方面,进口企业同样会受益于这些规定,公开透明的规定将使得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更加有针对性,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相信很多企业都遇到过海关对于归类、原产地、价格方面提出的质疑,抛开个别企业主观故意违法的情况不论,多数企业最终受到处罚往往是因为一些技术性操作失误导致的。每当这个时候,很多企业会有这样的感慨:如果事先得到海关方面的权威认定,企业一定不会出现失误,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可惜……而行政裁定制度正是帮助企业在实际进出口之前获得海关权威认定意见的一个重要渠道。

    最后,我们建议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行政裁定制度的规定,并积极运用这一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以海关针对归类事务作出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为例,目前,主要分为3种方式:行政裁定、归类决定和预归类。关于三者的具体内容和区别,请见下表:

    启动人

    内容性质

    决定人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

    预归类

    管理相对人

    有明确规定

    直属海关

    申请人

    作出预归类决定的

    直属海关关区

    归类行政裁定

    管理相对人

    无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

    所有管理相对人

    关境内统一适用

    归类决定

    海关

    有明确规定/无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机构

    所有管理相对人

    关境内统一适用

    从表格中不难发现,行政裁定是三者中唯一一项可以由企业主动启动,同时其结论在关境内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制度,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认识并掌握这一重要制度。

    海关的《行政裁定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适用行政裁定的事项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企业通过学习掌握相关规定,或者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用好行政裁定制度,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良好效果。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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