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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来料加工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受灾保税货物一般原则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内销保税货物审价总原则: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料件、成品(包括残次品)

    进料加工

    一般原则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特殊情况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副产品

    一般原则

    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特殊情况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受灾保税货物

    一般原则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特殊情况

    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深加工结转货物

    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料件、成品

    保税区内企业

    一般原则

    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特殊情况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依据本条前两款规定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一般原则

    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特殊情况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内销的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除保税区以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销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生产该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

    一般原则

    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特殊情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物流货物

    一般原则

    以该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特殊情况

    该内销价格包含的能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发货

    按内销料件、成品、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规定执行

    检测、展示货物

    按内销保税物流货物规定执行

    依上述方法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的

    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这张表就是我们专门为加工贸易企业梳理的内销审价办法的具体规定,不过,看上去似乎还是有点乱,应该怎么用呢?

    这张表就是我们专门为加工贸易企业梳理的内销审价办法的具体规定,不过,看上去似乎还是有点乱,应该怎么用呢?

    下面是这张表的《使用说明书》:

    1.首先来看第一列,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价格的总原则,是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但是,由于加工贸易业务的特殊性和多样性,这一原则在实际应用时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界定,由此产生了最后一列的各种具体规定。

    所以,加工贸易企业要想找准具体的审价办法,就是要在第一列和最后一列之间依次找到对应自身情况的关系。

    2.再看第二列,企业要做的第一步,是明确自身定位,是否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为海关在审定内销价格时,针对特殊监管区域内外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规定。另外,即使同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区的企业又有专门的规定,不同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

    当然,无论是不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如果依据具体规定都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海关有权采用最后一行所列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3.确定了是否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之后,要准确把握货物的性质,因为在内销审价办法中区分料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不同性质的货物,分别就如何确定完税价格做出规定。

    还需要注意,即使是相同性质的货物,还有针对不同贸易方式或者不同监管区域所做的不同细分,具体操作中也要一一对应,不然,也可能出现差错。

    4.最后,在大多数情况下,内销审价办法都对具体情形做出了“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适应加工贸易业务发展变化的实际,增强办法的实际可操作性。

    实际应用时,首先要明确“一般原则”的规定,然后,对照企业自身情况,核实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确保审定价格方法正确适用。

    现在,您可以对照企业自身的情况,按照我们的《使用说明书》,在表中找到具体的审价办法了,今后,应该也不会再为到底应该怎么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的问题发愁了。

    当然,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由海关和法律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海关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开展海关业务,有效防范风险,减少企业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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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进海关咨询

      表格太大,受版面限制,估计大家看起来比较费劲,需要excel的朋友,可以联系邮箱wangjin718@163_okg,或者微信号13608989522

      20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