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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第211号令和第213号令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并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海关对加工贸易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货物全部出口,围绕这一要求,设计加工贸易的制度、流程和具体管理规定。对于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情况,即无论是料件还是成品无法全部出口的,将根据具体原因分别做出内销征税、追补税、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上述4种处理中,除内销征税外,其他均为海关在事后阶段查发企业问题时做出的处理,只有内销征税是企业在正常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主动启动的程序,换言之,正常的内销征税是企业可以在海关处罚之前主动把控的业务,处理得当的话,也不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处罚等负担。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内销征税是许多加工贸易企业都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有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做到合理合法纳税,既不多交“冤枉税”,也避免少交漏交带来的麻烦。

    在这里,我们要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这个课题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为什么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呢?我们不妨看一下,征税的税款是怎么算出来的:

    税款=完税价格×税率

    公式不难理解,完税价格和税率都会影响税款的多少,但是,在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的语境下,我们发现,此时的“税率”并没有多少探讨的余地,因为加工贸易内销一定是发生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和实际货物进口的环节之后,无论是料件还是成品的税号都是已经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影响税款多少的,就只剩下“完税价格”这一个因素了。

    完税价格对于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的重要性,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海关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加以理解。

    在2014年之前,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方面的规定分为3大领域:货物价格的确定,物品价格的确定,以及涉案货物、物品价格的确定。

    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第211号令和第213号令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并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我们发现,物品价格的确定和涉案货物、物品价格的确定两个领域没有变化,只是在货物价格确定领域,将原来以海关总署第148号令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一分为二,将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单独通过一个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规定,这足以证明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审定这项工作在海关眼里的重要程度了。

    既然,内销征税是企业可以主动把控的程序,那么,我们当然要主动做好风险的防范;

    既然,完税价格几乎是唯一影响税款的因素,那么,我们当然要对这个因素有充分的把握;

    既然,海关对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单独作出专门规定,那么,我们当然要仔细研究好这个规定。

    在原来148号令的《审价办法》中,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征税的完税价格审定,是作为“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一部分予以规定的,仅有4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另外,第五十三条专门就加工贸易货物完税价格审定过程中的质疑和磋商程序作出规定。

    但在211号令的《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条文扩展为18条,即使不考虑单独成文时必须重申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程序性条文,仅就具体操作性规定来说,内销审价办法也作出了较之前更加全面、细致和合理的规定。

    一方面,这固然表明海关管理规定在不断贴近加工贸易业务实际,更加细化和具有实际操作性,但另一方面,对加工贸易企业而言,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对条文规定理解把握的难度,很多企业面对这样的规定,在应该如何确定自身内销保税货物的价格的问题上,依旧是一头雾水。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内销审价办法,我们为您重新梳理了211号令的具体规定,希望通过简明、清晰的定位,使企业能够一步到位找到正确的价格确定方法,避免出现理解偏差,积极主动防范风险,做到合理合法纳税,既不多交“冤枉税”,也避免少交漏交带来的麻烦。

    详情请听下回分解。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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