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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X对于结算方式的要求比较特殊,一般是DP at sight 、OA等对买方有利的付款方式。而OA只适合自家的海外分公司,或者信誉卓著的客户,或世界级的著名大公司——肯定不适合新结识的、不了解其信誉度的客户。


    主动让我投保信保的买家也能是骗子?

    本文将讲述一个典型诈骗案例供应商因此损失近60万人民币。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主要当事方包括:罗马尼亚公司A,保加利亚公司B,国内供应商C,自称A公司采购的老外X。

    X会通过展会、网络等渠道找到国内供应商C,希望采购其产品

    X对于结算方式的要求比较特殊,一般是DP at sight 、OA等对买方有利的付款方式。

    为了让出口企业C减少担心和疑惑,X会建议企业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待保险投保事宜操作完毕,X会与出口企业C沟通,让其将货物直接发给B,一般而言,B的公司名称与A非常相似,有甚至一般是A的全称+XX branch,名字上完全可以迷惑住,让出口企业认为AB系关联企业。

    出口企业C最终与采购X达成如此一笔贸易:

    合同签署双方C-A,即从合同法律角度而言,此笔贸易的债务人为A;

    物流方面,由C直接将货物发送给B。

    应付款日到期后,C联系X催收货款,一般X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干脆玩消失。

    出口企业C需求保险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反馈,A公司不承认贸易事实,告知其公司不存在员工,即该笔贸易系虚假贸易,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出口企业C钱货两空,保险公司除外责任也不予赔付!

    买家利用了这样一个漏洞:出口企业以为保险公司会核实买家身份的真实性,保险公司以为出口企业对贸易真实性有充分把握。

    在此强调一点:保险公司在帮出口企业调查买方信用的时候,是不审核贸易真实性的,是不审核贸易真实性的,是不审核贸易真实性的!

    希望广大出口企业对此类情况加以重视。

    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

    1. 核实所谓采购X使用的邮箱是否与A公司官方公司邮箱一致。

    但是这一方式有弊端,很多小型进口企业根本没有公司邮箱。

    2. 方式一不管成功与否的基础上,利用方式二来核实X是否是A员工,如果出口企业C有有利证据证明X为A公司员工,则保险公司无法拒绝企业的赔付要求。

    办法是:要求买方C利用下单公司及A的抬头,支付一笔款项,例如100-500美元,作为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当然,如果业务能力强,可以让买方支付30%也可以,多多益善。)

    核心要求是必须以A公司抬头支付,这样就有效的把A公司的采购和财务关联起来了,如果X不是A公司员工,则必然打不出这笔100-500美元的款项。

    如果这一前提能够达成,即使A否认X为其员工的说辞也站不住脚了。

    @剑鱼 总结:

    防范欺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从一开始就要做好基础工作——

    首先是不要为了成交而贪做生意,要对客户做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同时要认真做好防范措施,堵住可能出现的漏洞,不给对方留下可钻的空挡。

    其次,要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选择信用证结算无论如何都是比较好的结算工具,当然这要求出口商有一定选择结算经验和水平。而对于有过长期交易,且信誉较好的客户可以采用DP结算——不是DP绝对不能做,只是交易的对象需要有良好的信誉作为前提。而OA只适合自家的海外分公司,或者信誉卓著的客户,或世界级的著名大公司——肯定不适合新结识的、不了解其信誉度的客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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