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经常遇到海关要求征收保证金的情况。在《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海关接受的担保包括“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2种形式,简称“保证金”和“保函”。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经常遇到海关要求征收保证金的情况。

    什么情况需要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什么时候可以退保证金?

    对于这些问题,企业经常搞不清楚。

    我们为您整理了加工贸易业务中,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的规定,帮助企业准确掌握规定,顺利开展业务,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保证金的说法并不全面,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需要向海关提供的是担保,而保证金只是担保的形式之一。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提供担保的直接出处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的规定。

    《海关法》第七十条规定“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

    在《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海关接受的担保包括“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2种形式,简称“保证金”和“保函”。

    因此,我们说,保证金只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不过,实际业务中,海关普遍倾向于接受企业提供保证金的担保形式,所以,大家习惯性地认为加工贸易需要提供的就是保证金,我们下面的介绍也以保证金为例介绍海关的加工贸易担保制度。

    其次,哪些情况下需要向海关交纳保证金呢?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将其归纳为“手册设立保证金”和“专项业务保证金”2类:

    --手册设立保证金:指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即原“备案”)环节,因具备规定情形,需向海关交纳的保证金。

    企业向海关交纳手册设立保证金的情形分3种:

    1.必须交纳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即当企业存在这些情形时,海关必须收取保证金方可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没有自由裁量权可言。

    2.可以交纳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即当企业存在这些情形之一时,海关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收取手册设立保证金,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是否收取保证金,海关拥有自由裁量权。

    3.选择交纳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即当企业出现设立手册的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时,且货物已经进口的,原则上海关应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但企业可以选择提供保证金以替代退运,并继续履行合同。

    --专项业务保证金:指在办理专项加工贸易业务时,因具备规定情形,需向海关提供的保证金。

    企业在办理一下2种加工贸易业务时,需向海关提交专项业务保证金:

    1.抵押保税货物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在海关总署2014年第21号公告中,对于海关批准抵押加工贸易货物的条件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

    即企业如果需要办理保税货物抵押手续,除了要满足海关规定的情形、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必须提供保证金。

    2.全部工序外发加工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在海关总署2014年第21号公告中,除了重申这一规定外,还规定“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相对于抵押保税货物手续必须提供保证金的规定,外发加工只规定了在“全部工序外发”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保证金。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180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