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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最终,经商标局审理查明,“兰博公牛”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相关,且整体构成近似标识。并且“公牛”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而商评委裁定,“兰博公牛LANBOBULL”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身处汽车圈,一定听过“兰博基尼”;而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一定用过“公牛”电器。那你见过这两者合在一起吗?而这又是做什么的呢?

    如此,两者一结合,出现了“兰博公牛”。根据商标局查询显示,有关“兰博公牛”的商标还不少,一共有10件,其中有6件都是由林某某申请的。

    不用多说,面对这么一枚商标,公牛电器肯定是忍不了的。特别是在其相关近似类别上的商标。

    2013年9月17日,香港吉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7类第13259906号“兰博公牛LANBOBULL”商标,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2017年3月27日转让至兰州金海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2016年12月29日,公牛电器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公牛电器认为,该商标与公牛电器的第6848279号“公牛”商标、第1310066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公牛电器的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该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

    “兰博公牛LANBOBULL”商标持有人不这么认为,该商标与公牛电器提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该商标不存在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并提交了质证意见。

    最终,经商标局审理查明,“兰博公牛”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相关,且整体构成近似标识。并且“公牛”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而商评委裁定,“兰博公牛LANBOBULL”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通过该案例,咱们需谨记一点,在商标注册上,千万不能抱有傍名牌、蹭热度的想法,否则就等着交“学费”吧。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通过“傍名牌”、“蹭热度”等行为想要不劳而获,肯定是不长久的。企业若是想要稳步向上发展,还是需要拥有独创品牌,并尽早布局商标,用心经营,才能在市场中占据有利位置,前景才广阔。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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