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综上,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4137389号“EASYV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什么时候最开心?当然是肆无忌惮地消费,各种“买买买”的时候!而这时,信用卡是必不可少的存在。VISA,大家熟悉吗?VISA通常被翻译为维萨,是一个信用卡品牌就像我们中国的银联。你可不要小瞧它!VISA可是累计多年都入选了“世界100强品牌”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信用卡国际组织。VISA的会员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建立起了一个全球的支付和金融服务的网络。如果卡上带有VISA标志的,就证明这个信用卡加入了VISA组织,可以在它的网络下的银行系统使用。

    据查询了解到,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不仅在中国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使用率,在商标方面的布局也是在很早之前就开始着手了。截至目前,维萨国际服务协会在我国共申请商标147件,不仅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有注册,在其他类别上也成功注册了多件商标。


    由此可见,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有着很强的商标意识。就在不久前,也就是2019年4月10日,一起由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作为原告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此案涉及的诉争商标是第14137389号“EASYVISA”商标,是上海某咨询公司于2014年3月7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EASYVISA”完整包含了维萨的2件引证商标“VISA”,但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业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不同,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大多为“VISA”商号在信用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鲜有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其“VISA”商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如此诉争商标也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是,维萨国际服务协会旗下还有这样一件商标——第773149号“VISA”商标,申请于1993年8月28日,被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现金支付服务,信用卡和接待卡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


    第773149号“VISA”商标曾被其他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通过提交的证据显示,自1997年至2016年,“VISA”品牌几乎每年入选“世界100强品牌”、“年度全球最佳品牌”等荣誉排名,“VISA”信用卡发卡量2005年已超过20亿张,还赞助了北京奥运会、南非世界杯等世界顶级赛事,《国际金融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经济日报》等报纸杂志以及新浪财经等媒体对原告及其“VISA”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EASYVISA”完整包含了原告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VISA”,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割裂了相关公众对“VISA”商标与原告及其相关服务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综上,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4137389号“EASYV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一个企业,随着多年的经营与发展,对于商标的需求也在随着增强。而随着企业知名度的提升,就可能会面临他人对商标的复制与摹仿。商标蕴含着企业经过多年所积累的口碑及丰富的商业价值。你的商标是否已经申请注册,所申请的商标类别是否符合自身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是否展开了专业的商标布局呢?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9538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