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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孟加拉国首都达卡老城区的一栋住宅大楼2月20日晚间发生致命火灾,截至目前已导致至少110人丧生,数十人受伤。这并非孟加拉国首次发声如此惨重的火灾事故。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孟加拉国首都达卡(Dhaka)老城区的一栋住宅大楼2月20日晚间发生致命火灾,截至目前已导致至少110人丧生,数十人受伤。达卡消防局官员警告说,死亡人数还有可能增加。

    《纽约时报》2月22日报道称,达卡消防部门表示,这场死伤惨重的火灾事故发生于2月20日晚间10点30分左右,起火位置城南有着近400年历史的古老社区“乔克巴刹(Chawkbazar)”。该地区人口密集,且附近布满了商住混合式的化学加工厂,起火原因疑似因为老旧电线短路所致。而雪上加霜的的是,火灾发生的同时,附近房屋里同时发生了瓦斯漏气——火花触发了进一步的爆炸,并连带引燃邻近的家庭式化工厂仓库,导致火势在短时间内全面失控。

    《达卡论坛报》报道在分析为何此次火灾造成如此惨重的伤亡时称,乔克巴刹一带的老屋大多是商住混合型的房屋,里面一楼住人、二三楼都是加工工厂,当化学仓库被大火引燃后,火势迅速延烧至邻屋工厂,并由上至下地包围民宅居民此外火灾发生时,正值当地夜间活动的高峰,乔克巴刹的道路上堵满了回家的行人和车辆,蜿蜒拥挤的道路加上堵车让民众逃生不及,加上当地缺少防火设施导致救援不力——一系列因素导致了这场火灾成为了一场地狱般的噩梦。

    这并非孟加拉国首次发声如此惨重的火灾事故。2010年6月3日,同在达卡旧城区的“尼姆托里”(Nimtoli)社区,也发生过变电箱爆炸而引燃化工仓库,造成126人惨死的重大悲剧。

    路透社分析称,类似的火警与公安意外,与孟加拉国不完善的建筑法规、消防检查与劳动环境都有所关联。2013年达卡的“萨瓦大楼工厂倒塌”(Rana Plaza factory)事件,就因违建加盖、规避安全法规,而造成纺织代工厂突然倒塌,当场压死1127人。萨瓦大楼悲剧后,欧美各国才严肃面对起孟加拉国存在的“亚洲血汗工厂”问题,但相关的改善行动迟缓,至今仍未能改变类似惨剧发声的根源。

    安全知识讲堂

    我国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文章转自:海运,转发请注明,如图片有侵权,请告知 )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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