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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

    境外证据公证认证全程需在国外办理

    境外证据在国内法律诉讼中出现在越来越多,关于境外证据公证认证的也越来越多。境外证据公证认证全程需在国外办理。

    所谓境外证据,即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由此产生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可见,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如何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进行公证?

    1、 香港地区。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2、 澳门地区。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3、 台湾地区。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由易代通使馆认证网整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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