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停止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 不予办理 进出口货物的 报关验放手续 。

新年伊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这个重大变革源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作出“删去第九条”的修改。

中国的外贸经营权管理的历史沿革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之初至1978年,外贸经营实行高度集中的国家统一经营。

第二阶段:80年代,权利下放成为这一阶段经营权改革的主旋律。

由原来的只允许外贸专业公司进行外贸放开至赋予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第三阶段:1989-1991年的三年治理整顿时期,为配合全国范围的调整经济过热工作,各类外贸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过了重新划分,实行了严格的限制。

第四阶段:九十年代,建章立制、规范审批阶段。1994年颁布实施的《对外贸易法》。

第五阶段:九十年代末至2004年6月底,由审批制逐步向备案登记制过渡。

第六阶段:2004年7月至今,外贸经营权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将外贸经营权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取消了外贸经营权的门槛限制,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是在2004年确立的,在此之前是需要审批的。“取消备案登记,意味着中国在贸易领域的简政放权有了进一步重大推进,也符合目前中国正通过制度型对外开放,寻求‘双循环’战略的实施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此前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这次取消“备案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外贸增长潜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从审批到备案,再到现在取消备案,是中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制度型开放的体现。”

该政策的实施也是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体现, 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有助于中小企业转型,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开拓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是跨境电商重大利好!

本文作者:易税通首席经济师  Mr. Mark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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