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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本文针对散装石化产品的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进行解读。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石化行业作为高风险行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期小编将为大家介绍进出口散装石化产品的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

    Part 01

    什么是石化产品

    石化产品,顾名思义就是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制造而成的各类石油化工制成品。石化产品与每一个人生活息息相关,除了我们熟知的汽油、柴油等成品油,还有多种基础化工产品在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多个领域有广泛的应用,可以说现代人类生活已经无法离开石化产品。根据储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散装石化产品和整装石化产品。本文针对散装石化产品的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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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 02

    涉及的主要法规

    01技术法规

    Q:小编,说起危险化学品,常常会听到专业人士讲到TDG和GHS,这到底是什么呢?

    A:TDG、GHS其实是经联合国正式出版,国际上化学品危险性公示最重要的技术法规指导。大多数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或有害物质的分类及运输法规都是基于联合国TDG和GHS来制定的,接下来就让我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TDG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通过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为了反映技术的发展和使用者不断变化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修订或增补。1996年通过《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作为附件收入《建议书》第十修订版,因其封面为桔色,又称“桔皮书”。制定TDG的目的在于促使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对于危险货物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统一规范范本,以简化流程和手续,减少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障碍以及由其产生的危险。它明确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保证危险货物的危害充分告知运输过程中可能与该货物接触的所有人员。

    TDG危险货物分类

    TDG危险货物运输标签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于2003年经联合国正式出版,因其封面为紫色,也被称为“紫皮书”,是一套标准化的统一协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它明确定义了化学品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创造性地提出了对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准,利用可提供的数据进行分类的程序方法。

    GHS的主要内容:危害性的统一分类;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包括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

    GHS象形图

    02海关监管法规

    Q:小编,石化产品具有特殊性,大多数均为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安全生产是石化产品进出口监管的重中之重,那么,你知道海关在这方面的监管依据都有哪些呢?

    A:海关对进出口石化产品的监管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管理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04《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Part 03

    人员作业安全提示

    以原油、成品油为例,散装石化产品监管及抽采样主要以船舱、储罐等为主,主要为登轮安全、个人防护安全、高空作业安全等。

    石油原油主要的危害成分为苯及其衍生物以及可能存在的硫化氢气体,主要危险为易燃液体;皮肤接触和眼刺激;吸入危害;环境危害等。

    主要防范措施为避免产生静电、火花;避免皮肤、眼部接触;采取适当的呼吸防护措施等。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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